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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詠憶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耀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下稱本件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1號裁定公示催告,且已於民國112年8月7日將裁定刊登在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嗣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2年8月7日公告前開公示催告裁定於法院網站,而前開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述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份在卷可參。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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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亞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民雄分行
112年8月5日
1,213,637元
DS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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