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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張晏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9月2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查核無訛。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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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考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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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和興實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 企業銀行
 嘉新分行
112年9月8日
10,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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