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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鼎旺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名凰 
代  理  人  林尚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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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王義正
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新榮分社
112年8月31日
67,480元
0000000
鼎旺旺企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