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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新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信雄 
訴訟代理人  楊柳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春億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銀嘉義分行
112年11月5日
92,618元
AL0000000
新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