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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號
聲  請  人  美商羅德日本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暐程 

代  理  人  姜淑慧 
                      指定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支票1紙,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2年12月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此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嗣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2年12月5日公告前開公示催告裁定於法院網站,而前開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4月8日屆滿(原應於同年月5日屆滿,因適逢接連放假與週末,故順延至同年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述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富本橡膠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
顏蕭清媛
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
東嘉義分行
112年10月28日
79,798元
MG0000000
美商羅德日本
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