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尊皇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萱
代 理 人 陳苑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0月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查核無訛。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