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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益達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葉 
訴訟代理人  葉貞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月4日將公告刊登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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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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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庫銀行東嘉義分行
112年11月10日
153,434元
M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