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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代  理  人  江崇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因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的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3年1月12日將裁定公告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或申報權利。因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本院調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憑。因此,聲請人聲請宣告前述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9號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春岠進口用品批發商社
土地銀行民雄分行
112年10月12日
30,109元
SCAA7356311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