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宇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財
代 理 人 侯芊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