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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何明穎  
相  對  人  張崴琇  
            侯胤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與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第1項關於「聲請人以新臺幣670,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2,0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以新臺幣670,000元或同面額之111年度甲類第二期中央政府公債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2,0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