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柏霖
相 對 人 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永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新臺幣3,000元,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