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10號
原 告 何俊佑
被 告 翊揚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翊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翊揚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6,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