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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17號
原      告  曾慶維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被      告  滿天星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鄭素卿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許嘉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2月2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