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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姜俊丞  
相  對  人  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盛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聲請調解,應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查,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日以114年度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查
  上揭裁定已於114年3月25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查,聲請人迄今仍然未繳納,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記載未繳費及答詢表載明可佐。本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之。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