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李育萱
被上訴人 奕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恒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奕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9,3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3,36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2,970元後,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0,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