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5號
原 告 馬官宏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欽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秋松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曾偲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1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