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慧綺  



相  對  人  日禾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頁第13至14行關於「林瑞成律師表示願意無償擔任本件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瑞成律師表示願意擔任本件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參酌聲請人提出林瑞成律師之願任同意書,其上記載「本人林瑞成願任...之清算人,酬金為新臺幣壹萬元整(不含交予法院或其他機關之訴訟費用等)」,本院民國114年11月20日裁定理由欄第二頁第13至14行如主文所示之內容為誤載,應予更正為「林瑞成律師表示願意擔任本件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