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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坤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坤宏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已於民國94年1月23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