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92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陳譽仁
債 務 人 昶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梁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下同)1,524,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㈡2,000,000元,及自114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㈢2,410,000元,及自114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㈣6,096,000元,及自113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㈤8,000,000元,及自114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㈥7,230,000元,及自114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㈦1,364,392元,及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3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㈧2,002,320元,及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3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㈨1,636,097元,及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3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㈩5,156,356元,及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3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9,589,227元,及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3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1,653,504元,及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3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5,810,992元,及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3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475,578元,及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3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511,296元,及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3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695,646元,及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3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892,240元,及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3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7,212,397元,及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3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130,615元,及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3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0,662,818元,及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3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6,595,188元,及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3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554,600元,及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75,899元,及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471,773元,及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735,887元,及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6,218,395元,及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703,591元,及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5,887,090元,及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943,547元,及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