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92號
債 權 人 劉柏賢
債 務 人 亞迪斯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昀蓓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債權人釋明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准發支付命令。倘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莊昀蓓向其借款,僅提出亞迪斯景觀有限公司所簽發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莊昀蓓雖為該公司負責人,惟並非共同發票人,形式上難以認定莊昀蓓係以個人名義向債權人借款。經本院於114年5月26日通知債權人於本通知送達後翌日起七日內就莊昀蓓部分提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此項通知已於民114年6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此部分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上開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