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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22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陳慧姍  
債  務  人  英特奈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冠銘  


債  務  人  王郁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所脫漏,補充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下同)1,400,006元,及自11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㈡5,600,006元,及自11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㈢433,336元,及自114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㈣3,900,000元,及自114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經查,本院於114年7月2日所發之支付命令,脫漏如第一項所示部分內容,應予補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3條第1項之規定,就脫漏部分另行核發本補充支付命令。
四、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異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