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75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陳秀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
,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陳秀英」核發支付命令
,主張請求之債權係受讓自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惟依其所提出之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名為「曾謝秀英」,並經本院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權查詢戶役政資料,其姓名應為「曾謝秀英」,債務人姓名顯有誤載。然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通知書均係針對「曾陳秀英」所為,亦難認系爭債權已為合法之債權讓與通知,故系爭債權既未踐行合法債權讓與通知程序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