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81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陳氏金賢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38,267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
| | | | | | |
| | | | | | |
| | | | 1.自114年7月15日起至114年8月14日止,以4,531元按年利率1.337%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一期)。 | | |
| | | | 2.自114年8月15日起至114年9月14日止,以9,112元按年利率1.337%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一期)。 | | |
| | | | 3.自114年9月15日起至114年10月14日止,以13,744元按年利率1.337%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一期)。 | | |
| | | | 4.自114年10月15日起至115年1月14日止,以438,267元按年利率1.337%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一期)。 | | |
| | | | 5.自115年1月15日起至115年4月14日止,以438,267元按年利率2.674%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一期)。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