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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9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陳彙喬即陳雨瑄即陳琦婷即郭佩欣即郭琦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1003年」之記載,應更正為「103年」。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