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581號
債 權 人 張錦秀
債 權 人 陳建文
債 權 人 張錦梅
債 權 人 張清輝
債 權 人 張智博
上五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湯濬榮
債 務 人 鉅泓建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清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所為支付命令,其附件聲請狀之請求原因及事實欄,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附件聲請狀之請求原因及事實欄內關於「新台幣參仟壹佰伍拾萬元整」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參仟壹佰捌拾伍萬元整」。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次按裁判中之顯然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因債權人書狀之記載錯誤致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