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清算人 蔡正元即大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14年12月5日。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大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完成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並於114年4月聲報清算完結,惟尚有訴訟案件未審理完成,經本院函復待訴訟案件審結後再另陳報,為此聲請展延清算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3號等案卷,核其主張尚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