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409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吳聰直
債 務 人 盧家涵即盧碧霞
上列當事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盧家涵即盧碧霞於第三人南山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保險契約債權,已提出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回覆以債權人為要保人之查詢結果,可認已具體指明執行標的,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信義區及大安區,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