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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7430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蘇子傑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執行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係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薪資債權聲請執行,惟經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第三人地址係設址於雲林縣虎尾鎮,是則依上揭規定,本件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對執行標的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上揭移轉管轄規定及債權人聲請狀之請求,裁定如主文。  
三、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