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7430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蘇子傑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執行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係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薪資債權聲請執行,惟經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第三人地址係設址於雲林縣虎尾鎮,是則依上揭規定,本件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對執行標的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上揭移轉管轄規定及債權人聲請狀之請求,裁定如主文。
三、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