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8448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曾建能即建能科技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票款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勞保、保險資料及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綠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債權,惟查債務人戶籍設籍於臺北市士林區,該第三人事務所設於臺北市大安區,均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