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4419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簡嘉良即陳子于
債 務 人 黃秉杰
上列當事人間票款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等對第三人貢寮郵局、臺北龍山郵局、新北市瑞芳地區農會、臺北老松郵局之存款債權,及查詢債務人等之勞健保、於法務部矯正署之保管金、勞作金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貢寮區、臺北市萬華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