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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99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張光怡  
債  務  人  蘇佳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執行之標的為調查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存款及集保中心資料,如查有財產資料並予以執行。經查,債務人無勞保資料,郵局存款亦僅新台幣78元,無從執行,惟查債務人於集保中心有股票債權,第三人為日月光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為高雄市楠梓區,應為執行標的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