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5771號
債 權 人 楊勝富
債 務 人 陳宏政
上列當事人間票款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微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局存款等資料。惟該第三人事務所分別設於臺北市士林區、新竹縣,均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