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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堃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通義  
相  對  人  李唯禎即黃文祥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黃俊傑即黃文祥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黃偉翔即黃文祥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民法第873條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此觀諸民法第1147條、1148條等規定自明。再按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0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務人黃文祥向聲請人購買房地,因部分價金無法付清,遂於民國98年5月1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對聲請人所負購屋價款債務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72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約定清償日期為113年5月4日,並經登記在案。詎黃文祥未依約付款,迄今尚積欠464,571元之款項未為清償,惟黃文祥已於105年6月8日死亡,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由相對人等繼承,雖未辦理繼承登記,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分期付款協議書、不動產第一類登記簿謄本等影本及原債務人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120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朴子市
嘉朴
262
5758.57
100000分之102
附表(建物)︰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材料及











範圍




房屋層數

 途

001
2091
嘉義縣○○市○○○路000號四樓之13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8層
13.46
13.46
陽台
1.60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嘉朴段1954建號、1583.9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65
     嘉朴段2335建號、6086.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5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