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75號
抗 告 人 高點建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高煌坤
一、上列抗告人等因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張貴玲、高煌坤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所為民事裁定提出民事異議狀,核其內容屬對裁定表明不服,應視為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