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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魏淑華  
相  對  人  石幸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再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拍賣抵押物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之土地、雲林縣○○鎮○○段000○號之建物,惟查該土地、建物係坐落於雲林縣,此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在卷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說明,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