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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書立  
聲  請  人  羅國忠  



相  對  人  張正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張正一於民國113年4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9,84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3年7月2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且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2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東川

833-31
91.00
全部
聲請人林書立、羅國忠之債權額比例各為1/2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2號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主要建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備考




材料及

築材料












範圍





房屋層數


及用途


001
156
嘉義市○○路○段000巷00號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二層
52.98
52.98
105.96
電梯樓梯間
9.59
平方公尺
全部
聲請人林書立、羅國忠之債權額比例各為1/2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