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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許濬紘  

相  對  人  莊佳穎  


相  對  人  賴岳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賴岳賢於民國113年3月1日以附表一所示土地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600,000元之抵押權,另相對人莊佳穎於113年3月1日以附表二所示不動產為其與相對人賴岳賢所經營之獨資商號資展農產行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600,000元之抵押權,均依法登記在案。茲因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113年2月27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面額分別為4,270,000元、1,830,000元,詎於114年9月5日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4年12月16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一(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202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中埔鄉
下六
司公廍
114-3
147
全部


 賴岳賢
002
嘉義縣
中埔鄉
下六
司公廍
114-24
20
全部
003
嘉義縣
中埔鄉
下六
司公廍
114-25
13
全部
004
嘉義縣
中埔鄉
下六
司公廍
114-27
21
全部
005
嘉義縣
中埔鄉
中庄仔

105
648.95
全部


附表二(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202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縣市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頂寮
541
744.3
73500分之2347
 莊佳穎

附表二(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202號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所有權人
第五層
合計
用途
面積
面積
單位
001
298
嘉義市○○街00號五樓1
嘉義市○○段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八層
83.9
83.9
陽台
花台
10
0.5
平方公尺
全部
莊佳穎
共有部分:頂寮段318建號、281.07平方公尺、10000分之537
     頂寮段320建號、688.56平方公尺、10000分之316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