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鄭富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2年2月2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2年2月19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聲請人持有相對人鄭富升及第三人胡芳瑄於113年2月20日簽發之本票1紙,票面金額為5,268,000元,到期日為114年1月23日。詎到期後經向相對人等提示付款,相對人等迄今尚積欠本金5,268,000元及利息未清償,為此聲請於擔保債權總金額3,600,000元範圍內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4年3月19日通知相對人鄭富升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鄭富升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41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民雄鄉
秀林

727-3
276.57
82分之5

002
嘉義縣
民雄鄉
秀林

728
91.19
24分之1

003
嘉義縣
民雄鄉
秀林

732-9
185.37
16分之1

004
嘉義縣
民雄鄉
秀林

732-10
88.52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41號



建物
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備考
主要建築材料
及用途、面積
001
1092
嘉義縣○○鄉○○村○○○0○00號
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
住宅、樓梯間,鋼筋混凝土造,3層
50.38
47.45
47.45
23.27
168.55
㈠二層陽台、面積4.01平方公尺
㈡三層陽台、面積4.01平方公尺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