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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安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杰新  

債  務  人  莊勝賢  

相  對  人  陳宗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項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12年9月2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9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於112年9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650,000元,詎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490,22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已於113年12月12日買賣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另本院於114年6月2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文到五日內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84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番路鄉
內甕

265-3
2393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