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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83號
聲  請  人  余志忠  
相  對  人  鉅泓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983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4年3月31日
3,000,000元
114年4月10日
114年4月10日
WG0000000

002
114年4月1日
14,600,000元
114年4月30日
114年4月30日
WG0000000

003
114年3月19日
3,000,000元
114年4月30日
114年4月30日
WG0000000

004
114年3月19日
2,000,000元
114年5月19日
114年5月19日
WG0000000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