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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張吉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劉順埤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所為之裁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判關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判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