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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林福來  
相  對  人  廖晉毅即雞大爺手作炸食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廖晉毅」之記載,應更正為「廖晉毅即雞大爺手作炸食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