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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5號
抗 告 人 和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珮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500元,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