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告 正德農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禹陞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被 告 禾泰電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2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