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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告  正德農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禹陞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被      告  禾泰電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2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