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9號
抗 告 人 金泰國際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中人
抗 告 人 李蕙如
相 對 人 伯捷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陳明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張中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 張中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與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張中人」之記載,應係「兼法定代理人 張中人」之誤載,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寶貴
法 官 柯月美
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