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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33號 
抗  告  人  吳重賓  
相  對  人  甫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書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14年度司拍字第6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法院僅就其提出證明有抵押權存在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要旨、84年度台上字第1243號判決要旨、51年10月8日民刑庭總會決議(三)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主張抗告人向相對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並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給相對人,經登記在案,嗣因抗告人自民國114年3月起即未給付利息,依約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1,5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云云,而聲請拍賣抵押物。然抗告人迄今均有依約清償利息,每月轉帳至相對人指定之銀行帳戶,此有114年1月至6月轉帳紀錄可佐,並無相對人所稱自114年3月起未給付利息等情,則抗告人尚未喪失期限利益,借款債權無法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實行上開抵押權並無理由,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相對人則以:原裁定經本院依法審查一切必備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文件、證物,並無任何違誤之處;抗告人主張其於114年1月至6月均有依約繳納利息,應未喪失期限利益等語,顯然不符事實,蓋抗告人於113年4月10日向相對人借款,約定每月10號需繳納利息,若有1期遲繳、未繳即喪失期限利益,而抗告人於113年9月10日即未繳納該期利息,相對人先後於113年10月、12月寄發臺北松山郵局669號及814號存證信函(按814號存證信函於原審已提出)通知抗告人其已屬違約且喪失期限利益,並要求抗告人即刻依約清償所有借款本息,是抗告人主張其於114年1月至6月有按月繳納利息,並據此主張其未喪失期限利益,顯然無理,其抗告理由顯然違背法令,懇請駁回其抗告等語。
四、經查,相對人於原審以抗告人於113年4月10日向相對人借款1,500,000元,並以系爭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3,000,000元之抵押權予相對人,經依法登記在案,詎抗告人自114年3月起即未給付利息,依約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1,5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等情,並提出金錢借貸契約書、本票、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臺北松山郵局814號存證信函暨收件回執、系爭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等影本為證。原審依相對人提出之上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相對人主張前開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乙情,足堪認定,是原審據此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合。抗告意旨以前揭情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核屬對於實體權利存否之爭執,並非本件裁定程序所得審究,依首開說明,自應就其爭執之實體事項,另行起訴,以資解決。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又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及同法第2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業經駁回在案,依上開法條規定,本院應予確定程序費用額。茲因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除繳納抗告費1,500元外,未有其餘程序費用之支出。是以,本件應由抗告人負擔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1,500元。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李文輝
                 法 官 黃茂宏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附表(土地):
114年度抗字第3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水上鄉
忠和
853
146.67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抗字第33號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合計
001
220
嘉義縣○○鄉○○村○○000號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二層
49.63
49.63
99.26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