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蕭有廷
相 對 人 惠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符合法律扶助法准予扶助之標準,業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自應准許訴訟救助。聲請人因相對人違反勞工法律,導致聲請人權益受損,目前無力負擔訴訟費用,懇請鈞院准予訴訟救助。
二、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勞訴字第2號受理在案。又查,聲請人之本案訴訟,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扶助,有聲請人所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及審查表可稽。因此,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