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鄧雅玲  
代  理  人  林堯順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莊翠華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市○○區○○○路○段000號00                          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許榮晉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鄧雅玲自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2,571,985元之無擔保債務。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債務總金額則有2,571,985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3月17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1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等資料佐參。經審核結果,聲請人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詳附表)。又查,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無從事營業活動,所負無擔保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聲請人亦無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因此,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附表: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1號)
否□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2,571,985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70,601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39,944元、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514,626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8,592元、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066,375元(710,016元+356,359元)、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314,832元、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57,218元、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40,481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07,408元、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475,580元、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49,985元、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444,602元。以上金額,合計9,130,244元。

總金額合計:9,191,244元(未包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金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陳報債權之金額。
②未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債務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之記載數額計算,即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1,000元、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不清楚債權金額。以上金額,合計61,000元。

4
債務人平均每月
收入
約7,000元(打零工)

5
債務人每月費用
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5,000元

在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15,515元的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範圍內。
扶養費用:無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220,888元
①存款:304元
②保單價值準備金:220,584元(國泰人壽)。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否□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