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41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陳雨倫
代 理 人 曾錦源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雨倫自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4,775,422元之無擔保債務。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總資產為279,909元,債務總金額則有4,775,422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5月14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49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12年度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等資料佐參。經審核結果,聲請人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詳附表)。又查,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無從事營業活動,所負無擔保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聲請人亦無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因此,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附表: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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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①已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4,775,4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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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在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為15,515元的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範圍內。 |
| | 扶養費用:2,000元 未成年子女:2名(長男000年0月出生、次男000年0月出生) 扶養義務人:二人 | | |
| | | | ①存款:5,475元 ②保單價值準備金:276,986元。 【郵局簡易人壽111,947元、三商美邦人壽15,290元、新光人壽512,772元。其中郵局簡易人壽、新光人壽的保險部分,業經本院114司執字第14262號執行命令終止保險契約,由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收取郵局簡易人壽解約金111,947元及新光人壽保險解約金251,076元;剩餘保單價值準備金約276,986元。但實際可獲得的解約金數額,應以保險公司的計算結果為準】。 ③汽車:車牌號碼00-0000汽車,於西元1999年出廠,車齡已經逾26年,殘值已甚微,故不計入債務人財產總額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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