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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陳易偉  

代  理  人  林堯順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 理 人  陳怡君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易偉自民國114年9月9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前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112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收入切結書、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和潤企業)與催繳通知(合迪公司)、逗派公司分期帳單、和潤公司分期資料、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行車執照、114年1至6月份之薪資表、郵局及金融機構存摺節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暨查詢結果表、三商美邦人壽中文投保證明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41號卷核閱屬實,應認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如附表),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附表: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41號。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1,368,196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已陳報債務數額之債權人:
1、微銀眾信公司:11,731元。
2、中國信託銀行:466,052元。
3、合迪公司:275,875元。
4、國泰世華銀行:149,688元。
5、和潤公司:549,785元。
6、台北富邦銀行:35,030元。
以上金額合計:1,488,161元。
總金額合計:
1,488,161元






⒈中國信託提出以總金額1,070,460元分180期、利率15%、每月還款5,947元(本院卷第65頁)。
⒉逗派公司分期每期應還款1,327元(調解卷第45頁)。
合迪公司提出分46期、每月繳款6,000元方案(本院卷第89頁)。
以名下車輛向和潤公司借貸,依原契約每月需還款8,430元、7,075元、7,075元(本院卷第109、115至117頁)
未陳報之債權人:無
4
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
聲請人目前在○○○○○工作,每月收入約33,000元,然依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記載所得總額492,451元計算,平均每月收入約41,038元,本院認應以該數額作為聲請人清償能力之認定較為合理。
依114年1至6月份薪資單計算,平均每月收入約38,211元。
5
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最低生活支出18,618元。
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114年度最低生活費15,515元,其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為標準。
依法應受其扶養之人:無

6
債務人財產總額:459,930元
⒈存款:6,360元。
⒉保單價值準備金:三商美邦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6,924元。
⒊房地現值:○○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現值336,646元。
⒋汽、機車:000-0000號汽車市值3萬元(已遭吊扣牌照)、000-0000號機車市值約3萬元、000-0000號機車市值約5萬元(均設定擔保向和潤公司借貸共三筆)。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理由:聲請人月收入41,038元,扣除其個人生活必要支出18,618元後,可供清償債務之用之所得餘額為22,420元,已不足以負擔中國信託與合迪公司所提分期還款數額加計逗派公司、和潤公司債務依原契約分期還款數額共35,854元(計算式:5,947元+1,327元+6,000元+8,430元+7,075元+7,075元),且聲請人名下財產亦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而有不能清償之虞。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